
国标新规
按规研发 准章守法

哪些位置进行了调整?
↓ ↓ ↓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b) 增加了可燃气体报警深圳控制器按使用环境和应用方式的分类(见4.2、4.3)

c) 增加了外壳防护要求(见5.3.1.6)

d)增加了外壳燃烧性能要求(见5.3.1.7);

e)更改了记录存储功能要求(见5.3.1.9,2008年版的4.1.3.10);


f)增加了音响器件的接线方式要求(见5.3.4.1);

g)增加了备用电源及蓄电池要求(见5.3.7);

h)更改了延时时间的显示要求(见5.5.1.3,2008年版的4.1.3.3);


i) 增加了控制器接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的功能要求(见5.5.1.8);

j) 增加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要求(见5.5.2);


k)更改了故障报警功能要求(见5.5.3,2008年版的4.1.4);



l) 更改了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要求(见5.5.4,2008年版的4.1.2);


m) 增加了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要求(见5.5.7);

n)增加了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功能要求(见5.5.8);

o) 增加了系统兼容功能要求(见5.5.9);


p)更改了电源功能要求(见5.5.10,2008年版的4.1.7);


q) 增加了泄漏电流要求(见5.7);

r) 增加了高温(运行)试验(见5.10);
s)增加了恒定湿热(耐久)试验(见5.10);
t) 删除了振动(正弦)(耐久)试验(见2008年版的5.20)。
本文件由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7年发布为GB16808一1997,2008年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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